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领导和工作机制,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保障和推进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依据审计法律法规指导、部署和监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党委负责,受党委常委会的直接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纪委书记、协管审计工作或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学校办公室(巡察审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一室、人事处、校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巡察审计办公室,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巡察审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省委省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和制度;审议学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批准开展临时审计项目;
(三)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审议重大项目审计结果及相关检查监督情况的报告;
(四)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督促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重要问题整改,推动落实审计结果运用。
(六)审议决策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审计委员会及时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精神和部署要求;
(二)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起草或修订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提出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草案及临时审计项目需求;
(五)汇报重大项目审计结果及相关检查监督情况;
(六)提请委员会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督促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七)做好审计委员会议及审计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
(八)落实审计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二)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定事项;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四)协助或督促有关审计问题整改;
(五)支持配合审计提请协助的事项;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委员,应到会人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或建议,无表决权。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审计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告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与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致。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交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报请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并形成决议。会议审议决定涉及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方为通过。如对重大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研究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需报学校党委予以审定的,应当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结果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审计委员会主任签批后发布。
第五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学校审计委员汇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议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六条 所有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会议涉密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