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 兰州财经大学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和货物、
服务采购项目审计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院(部)、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和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审计监督的若干规定》经2024年6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2024年6月6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章) 兰州财经大学(章)
2024年6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和货物、服务采购
项目审计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建设工程和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促进经济活动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兰州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兰州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度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修缮、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及实验室、信息化建设软硬件设备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建设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对投资高、难度大、工期长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和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根据成本效益原则,结合项目性质、管理模式、投资规模等实际情况,选取部分阶段和重点环节进行审计。
第四条 各类项目审计具体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章 重点监督内容
第五条 对投资概(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重点对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审计等环节进行监督。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仅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条 对投资概(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重点对概(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结算审计等环节进行监督。3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合同约定为准,若项目中涉及土建、装饰装修等工程内容,该部分内容应当实施结算审计。
第七条 对投资概(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重点对定价依据、概(预)算、合同签订等环节进行监督。3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八条 对单个签证金额5万元及以上或单个项目签证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签证单,作为重点监督内容。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九条 投资概(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具体实施项目,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前,应有审计部门对投资概(预)算的审核意见,未经审核的项目,不予提交上会研究。
第十条 投资概(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和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审计部门对项目概(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出具审核意见,最终招标控制价应以审计部门审核价格为准。3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最终招标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控制项目变更签证。
(一)严格遵循一事一办、随做随签、及时审批的原则,避免随意变更、签证行为。
(二)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的,应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涉及合同外且增加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变更签证单,须经项目建设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四方共同确认。
(三)单个项目累计签证增加金额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须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进行审批,签证金额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签证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10%以上的,需重新按审批程序立项。
(四)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程序及时办理变更签证审批手续,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补签或项目送审后再行补充报送。
第十二条 对投资概(预)算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于特定事项,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投资概(预)算在3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重点阶段和重点环节跟踪审计。
第十三条 涉及竣工结算审计的,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送审;3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送审;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60日内送审。涉及重大且较为复杂的项目,或发生不可控因素,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有关涉及项目结算价款的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发送审计意见建议书或审计整改通知书,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及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对于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核实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需转固定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审计咨询服务费列入建设工程成本,其他建设工程和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审计咨询服务费从学校年度审计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巡察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学校原有制度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